常見問答FAQ
稅捐稽徵-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及檢附那些文件?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三、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替送達時,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四、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以公告方式載明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發布日期:112-09-01
- 分 類:稅捐稽徵,COVID-19
- 權責單位: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