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各機關防疫訊息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字級

納保官溫韾提醒您,因疫情未回國戶籍遭遷出者,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民眾劉小姐來電詢問,受疫情影響哥哥出國超過2年未能返臺,結果在110年6月被戶政機關逕為遷出戶籍,收到111年地價稅繳款書才知原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補救的措施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疫情之故,民眾出國超過2年未能入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地價稅無法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而影響權益。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函釋,放寬110年及111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確因疫情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的人設籍,只要在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110年、111年可准恢復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如果是111年間設籍人戶籍遭遷出,當年仍可按2‰稅率,112年地價稅則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設籍,並且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始得於112年按2‰稅率計徵地價稅。

若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2372-237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 發布日期:111-11-07
  • 發布單位: 地方稅務局-服務科